2021年第三季度,瀘州7人被終生禁駕
今(18)日,記者從瀘州公安交警部門統(tǒng)計,2021年6月1日至9月30日,我市共有7名駕駛?cè)吮唤K生禁駕,其中有5人是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有2人是因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據(jù)了解,終生禁駕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駕駛?cè)俗鞒龅蹁N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不得駕駛機動車的行政處罰。并且,公安機關會將禁駕人員錄入管理黑名單,實施動態(tài)監(jiān)管。
公安交警溫馨提示廣大駕駛員:請正確認識酒后駕駛、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guī),切勿酒后駕車!如果發(fā)生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后,要馬上報警、及時搶救傷員,并保護好現(xiàn)場,充分尊重和全力維護他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
附:7起駕駛?cè)吮唤K生禁駕的案例警示
(一)因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
1、胡某,男,2018年4月8日,胡某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運輸拖拉機,在瀘縣龍城大道某路段與胡某華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胡某華受傷、摩托車乘客施某熊當場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胡某棄車逃逸。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調(diào)查,胡某無證駕駛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胡某已被吊銷駕駛證并被終生禁駕。
2、曾某,女,2020年9月15日21時5分許,曾某駕駛川EK35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瀘縣瀘榮路某路段時與行人雷某益相撞,雷某益被撞后倒地,曾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次日凌晨主動投案。21時22分許,另一輛小型轎車經(jīng)過現(xiàn)場時將倒地的雷某益碾壓,兩次事故最終造成雷某益死亡。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調(diào)查,曾某駕駛具有隱患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曾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曾某已被吊銷駕駛證并被終生禁駕。
3、陳某海,男,2018年3月16日,陳某海駕駛車牌號為川E35AXX的小型面包車,行駛至合江縣實錄鎮(zhèn)某路段時,因未確保行車安全,撞到右邊護欄,造成面包車載乘人員稅某重傷及護欄、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陳某海逃逸。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調(diào)查,陳某海未確保行車安全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海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陳某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緩刑三年。陳某海已被吊銷駕駛證并被終生禁駕。
4、范某川,男,2020年1月18日,范某川酒后駕駛滬C2J0C8的小型轎車,行駛至納溪區(qū)酒莊大道某路段時與胡某權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胡某權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范某川棄車逃逸,當日被公安交警部門查獲。經(jīng)鑒定,范某川被查獲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2.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調(diào)查,范某川醉酒駕駛及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范某川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范某川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范某川已被吊銷駕駛證并被終生禁駕。
5、游某明,男,2020年7月10日,游某明駕駛川EX31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瀘縣合牛路某路段時,將臥在車行道內(nèi)的行人李某高碾壓,造成李某高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后游某明逃逸。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調(diào)查,游某明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游某明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游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游某明已被吊銷駕駛證并被終生禁駕。
(二)因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6、梁某銀,男,2020年12月2日,梁某銀醉酒后駕駛川E2M2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宋某伍,行駛至江陽區(qū)藍安路某路段時與道路中央護欄相撞,造成宋某伍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梁某銀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3.9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調(diào)查,梁某銀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銀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梁某銀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梁某銀已被吊銷駕駛證并被終生禁駕。
7、盛某華,男,2021年2月13日,盛某華醉酒后駕駛豫J16EXX號小型轎車行駛至瀘縣新屋村某路段時,與一輛無號牌電動兩輪車相撞,造成電動兩輪車駕駛員李某書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乘客鄧某菲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盛某華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9.3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調(diào)查,盛某華醉酒駕駛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盛某華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盛某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盛某華已被吊銷駕駛證并被終生禁駕。
劉曉燕